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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1-23

各区(县、市)发改局、前湾新区经信局、高新区经发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能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能源局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3〕178号),加快推广应用高效节能型空压机,深入实施压缩空气领域节能降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压缩空气站包括空气压缩机组、压缩空气净化干燥设备及供配电系统、冷却系统、监控系统和压缩空气供气总管之前输送压缩空气的管路及必需的辅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是市财政安排的纳入市能源局部门预算管理的市能源与节能专项资金中用于空压机能效提升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能源局牵头制定空压机能效提升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管理、开展项目核查、进行项目认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负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每年对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组织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市能源局提出的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做好资金拨付与监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和到期政策评估。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按照项目法分配。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使用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对2023年到2025年期间更换高效空压机、新建或改造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和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进行补助。

 

  更换高效空压机项目补助根据新设备销售发票开具时间确定;新建或改造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项目补助根据项目费用支付以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能效检测报告时间确定;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补助根据企业实际启用集中供气供应服务时间确定(需与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一致)。

 

  第八条对更换高效空压机、淘汰落后低效空压机的企业进行补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更新的喷油螺杆空压机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中国能效标识网”(https://www.energylabel.com.cn/)进行备案,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专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检验能力经CNAS认可)依据GB 19153-2019《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检测达到一级能效水平;②配套电机原则上应达到GB18613-2020《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或者GB30253-2013《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或者GB30254-2013《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二级及以上的能效水平;③更新的喷油螺杆空压机生产企业必须是获得经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相应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2.企业更新的离心空压机产品必须通过国家认可的专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检验能力经CNAS认可)检测,达到GB 19153-2019《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对应规格的一级能效(离心空压机驱动电机功率超过630千瓦的按照喷油螺杆空压机630千瓦的一级能效值进行对标),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市能源局将分批次发布符合补助条件的高效节能空压机导向目录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对新建或改造建设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使用企业、空压机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补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检验能力经CNAS认可)依据《压缩空气站能效分级指南》(T/CGMA 033001-2018)检测为一级能效。

 

  2.压缩空气站的供气压力、露点、流量以及综合用电量等实时数据应接入市智慧能源平台。

 

  第十条对关停自建小型供气设施改用管道集中供气的企业进行补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大型空气压缩站应具备长期稳定安全供气条件,额定供气规模大于1000m3/min,设计能效水平优于《压缩空气站能效分级指南》(T/CGMA 033001-2018)一级能效。

 

  2.压缩空气供需双方应签订不少于5年的长期供气合同。

 

  3.企业应提交关停自建小型压缩空气站设施(或转为备用)的承诺。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对更换高效空压机项目,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项目按照空压机额定功率不高于200元/千瓦予以一次性补助;2024年12月31日之前的项目按照空压机额定功率不高于150元/千瓦予以一次性补助;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项目按照空压机额定功率不高于100元/千瓦予以一次性补助。其中空压机额定功率在淘汰老旧空压机累计额定功率与新购高效节能空压机累计额定功率之间取小值。更换高效空压机项目的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新购空压机设备金额的15%。

 

  第十二条对企业新建或改造建设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达到一级能效的,按照压缩空气站额定功率不高于300元/千瓦予以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一级能效的压缩空气站项目,按照压缩空气站额定功率不高于300元/千瓦予以一次性补助,其中,空压机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压缩空气站额定功率不高于200元/千瓦标准补助,用气企业按照压缩空气站额定功率不高于100元/千瓦标准补助。

 

  第十四条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项目补助总额不应超过项目新购系统设备金额的15%。系统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组、压缩空气净化干燥设备及供配电、冷却、监控、输气管路及必需的辅助设备。

 

  第十五条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按照改用管道集中供气后企业淘汰的空压机额定功率不高于200元/千瓦进行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已享受本政策补助的空压机和空压站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其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七条市能源局组织开展空压机能效提升工作,将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年度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企业提出财政资金补助申请。企业完成项目后按要求填报和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1.空压机使用企业应按要求向市能源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更换前、后的空压机清单、现场安装照片以及新购空压机的发票复印件、老旧空压机去向证明等。

 

  2.压缩空气站使用企业、空压机节能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向市能源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压缩空气站建设工程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工程资金结算发票(或设备采购发票),设备安装清单,现场安装照片以及压缩空气站合同能源管理(供气)服务合同等。

 

  3.关停自建小型供气设施改用管道集中供气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关停自建小型压缩空气站设施(或转为备用)的承诺,以及压缩空气供需双方供气合同。

 

  第十九条属地初审。由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等部门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汇总报送市能源局。

 

  第二十条市级复核。市能源局结合各地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根据审核、审计结果确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市能源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资金拨付程序规定,会同市能源局联合下达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能源、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于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由各区(县、市)能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后报送市能源局。市能源局在此基础上,对区(县、市)报送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结合实际,出台支持政策加大空压机能效提升资金补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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